比利時,布魯塞爾 - 上週,負責處理審查用於兩輪電動車之型式認證規章2002/24/EC的歐盟執委會內部市場和消費者保護(IMCO)之秘書 Wim Van de Camp (見照片) ,在歐洲議會聽證進行型式認可審查之前,已試乘與檢驗e-bikes和所謂的「speed-pedelecs」電動車 。當天晚些時候,在 IMCO針對型式認證審查的聽證會上,他指出輕型電動車應獲得議會立法工作的特殊考量。他補充說,他和他的同事們尚未完全確定所該採取的內容與方式。不過,他認為的確需要擁有一些創新的空間。
在IMCO 聽證會之前,歐洲兩輪車零售商協會(ETRA)向歐洲議會成員(MEP’s)提供了試乘電動自行車和輕型電動車的機會。他們可試乘數台 250瓦的電動車和一台 300瓦的電動自行車(speed pedelec),後者需具備型式認證、安全帽、駕駛執照和保險。 該會秘書Wim Van de Camp 代表全員,並花了很長時間研究和測試這些車輛。
IMCO聽證會之前,歐洲自行車行業組織 COLIBI / COLIPED,特別針對兩輪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型式認證立法表達其明確的立場。這兩個行業組織都贊成維持規章2002/24/EC 中所描述的現行規範。「我們之所以如此主張,最重要的原因在於行車的安全。 」 COLIBI / COLIPED在一封給 Van de Camp 的公開信裡,如此表示。
「很明確的是,許多自行車道與自行車本身都並非為超過 25公里/小時的安全使用而設計。此外,騎士之較低速度和較高速度的區別越大,在公共道路上分享同一空間(自行車道)就會變得越加危險。 COLIBI和COLIPED完全同意,歐洲規章2002/24/EC 範圍內之更強大(>250瓦)和更快(>25公里/小時)電動兩輪車 ,因而需要型式認證。歐洲自行車工業非常清楚且尊重此一情況。」
COLIBI / COLIPED還指出,事實上,低性能EPACs(<250瓦<二五公里每小時)免於歐洲的型式認證,並不意味著它們完全不受任何規則約束。事實上,這些車輛必須同時符合電磁兼容性(EMC)規章2004/08/EC,以及機械規章2006/42/EC。此外,因應我們的歐洲自行車工業要求,CEN TC 333 『Cycle』為EPACs 研制了一套特定規格豁免於規章2002/24/EC,即EN 15194『EPAC』。
ECF
ECF也同時表達對修訂歐盟規章2002/24/EC的關切,因該組織關注其安全問題。「增加電動馬達的動力輔助,甚至刪除規章2002/24/EC所訂的技術規範以及建議的規例,可能意味著歐洲市場將充斥著不安全的電動兩輪車,並不斷施壓當局允許他們在基礎設施上騎乘自行車。明確的證據顯示, 當動力更強的電動車與『正常』自行車(即無電力支持)共同使用單車基礎設施,將惡化後者的舒適和安全,特別是孩童與年長者。我們懇請當您和IMCO 討論規章的修訂時,能審慎考慮我們的立場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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